綿陽市游仙區審計局 關于再次公開征求《游仙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意見的公告
為全面構建“政府投資全領域監督,建設項目全流程監管,協作配合全方位貫通”的投資審計監督新體系,加強和規范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結合游仙實際,游仙區審計局起草了《游仙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 《辦法》)。我局已于2023年6月13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為《辦法》更加完善,現再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3年6月21日至2023年7月14日。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通過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意見建議。為方便聯系,反饋意見時請留下聯系方式。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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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陽市游仙區審計局
2023年6月21日
游仙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構建“政府投資全領域監督,建設項目全流 程監管,協作配合全方位貫通”的投資審計監督新體系,加強和 規范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四川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條例》《綿陽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游仙區各級人民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工 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政府投資和以 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包括:
(一)全部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項目;
(二)未全部使用財政資金,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 超過百分之五十,或總投資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擁有 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建設項目。
第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審計機關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所需經費,區財政部門應當予以保障。
第五條 區審計局負責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依法實施審計監督。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他相關單位、個人應當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予以協助。
第六條 審計機關依照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者項目監督管理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實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條 被審計單位和相關單位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履行相關義務。
第八條 審計機關每年應當向區委審計委員會、區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情況。
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發現的重大情況,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向區委審計委員會、區人民政府及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整改檢查制度,督促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根據審計結果進行整改。
第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按規定向社會公布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結果。
審計機關應當設立社會公眾投訴舉報渠道,接受社會公眾對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及其審計工作的監督。
第二章 審計職責和權限
第十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總概算、預算的執 行和調整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 項目竣工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對直接有關的勘察、設計、 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規性、 合法性進行審計調查;對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相關審核報告進行 核查;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重點審計下列事項:
(一)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
(二)建設管理制度制定和執行情況;
(三)概(預)算編制、審批、執行和調整變動情況;
(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遷情況;
(五)招標投標程序和執行情況;
(六)合同簽訂、履行及變更情況;
(七)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情況;
(八)投資控制、投資完成和工程造價情況;
(九)工程質量管理和驗收情況;
(十)建設項目績效情況;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依法委托或者組織具 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聘請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 參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主管部門的內審機構在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審計監督時,可按相關規定參與本單位對相關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專業人員的選聘工作,并對所選聘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專業人員的工作質量進行審查和評價。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委托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對竣工結算文件 進行審核。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和聘 請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并加強對主管部門和 建設單位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審核的監督管理。審計機關使用社會中介機構工作結果作為審計證據的,應當 建立健全審查復核機制,并對利用其工作結果所形成的審計結論 負責。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委托審計事項所需的資質;
(二)近三年內未受過行業處理和相關行政處罰;
(三)與被審計單位、委托參與審計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無 利害關系。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聘請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且執業滿三年以上;
(二)近三年內未受過行業處理和相關行政處罰;
(三)與被審計單位、受聘參與審計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無 利害關系。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應當會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相關主管 部門建立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信息共享和協作配合機制。
第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開展政府投資建 設項目審計工作,負責召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單 位相關人員配合審計工作。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時,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應當接受審計調查,及時提供相關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八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在審計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提供 下列資料以及相關的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電子數據:
(一)概(預)算以及規劃許可、建設用地、環境影響評價 等批準文件和資料;
(二)招標投標文件、合同、協議文本資料;
(三)勘察資料,設計、施工、竣工圖紙,施工圖審查文件和工程變更資料;
(四)隱蔽工程、現場簽證、設備材料檢驗、工程質量檢驗、 工程結算等資料;
(五)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資料;
(六)工程質量驗收、項目交工驗收、工程(造價)結算、 竣工財務決算等資料;
(七)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出具的檢查結論或者報告;
(八)審計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被審計單位及其負責人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 作出書面承諾,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第十九條 審計人員取得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建設管理、 工程決(結)算、財政財務收支等審計事項證據材料,應當由提 供證據的有關人員、單位簽名或者蓋章;審計證據不能取得簽名 或者蓋章但不影響事實存在的,審計人員應當注明原因,審計機 關可以依據適當、充分的證據,依法作出審計結論。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按照下列方式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 行審計監督:
(一)對政府重點投資項目或者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建設項目,應當有計劃地對其建設和管理情況實施跟蹤審計或者進行竣工決算審計;
(二)對政府投資的其他建設項目,可以進行竣工決算審計,平等民事主體在合同中約定采用審計機關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的,可以進行單項工程結算審計;
(三)對政府投資建設領域的特定事項,可以進行專項審計 或者審計調查;
(四)對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相關審核報告、社會公眾關注 的熱點事項、有關單位交辦的事項,可以進行核查;
(五)對以上審計項目,可以進行審計績效評價。
第三章 審計程序
第二十一條 區級項目投資主管部門要按照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有關規定,通過在線平臺實現信息共享,做好項目建設全過程信息管理和審核工作,每半年向審計機關報送年度投資計劃等相關信息,推動在政府投資領域開展智慧審計。政務、統計、經信、財政、機關事務、住建、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要定期向發改部門報送相關項目數據。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區委審計委員會及區人民政府、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按照全面審計、突出重點、合理安排、確保質量的原則制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重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以及涉密的國防 科工項目應優先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報經 區委審計委員會批準確定,并將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告知相關主管部門。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機關通過全過程跟蹤一批、專項調查一批、全流程監督一批、重點核查一批的方式,按照應審盡審、凡審必嚴的原則,由審計機關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審計機關直接審計,組織相關部門和專業技術人員審計,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等形式開展審計監督工作。對未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依法依規委托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開展竣工結算審核,辦理工程價款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
第二十三條 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具備下列條件后,審計機關應當開展審計:
(一)實施跟蹤審計的項目取得已批復的項目可行性研究 報告;
(二)實施竣工決算或者工程結算審計的項目,已經完成初 步驗收、編制竣工財務決算或者工程結算并能提供本辦法第十八 條規定的資料。
第二十四條 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其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定期報送項目 建設情況;在建設項目交工驗收或者試運行期滿后三個月內,向 審計機關提請竣工決算或者工程結算審計。對具備審計條件的項 目,審計機關應當在接收資料后三十日內確定審計組織方式,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或者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審計機關對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竣工決 算或者工程結算審計項目,一般應當在審計通知書確定的審計實 施日起三個月內出具審計報告。因項目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計期 限的,應當提前報經區委審計委員會批準。
第二十六條 未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竣工決算或者工 程結算項目,相關單位應按以下時限完成決(結)算辦理工作:
(一)項目結算辦理時限不超過三個月。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建設單位一般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后兩個月內完成竣工價款結算 辦理,大型項目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
(二)項目決算資料組卷時限不超過三個月。政府投資建設 項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試運行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 內編報竣工財務決算資料,報財政部門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手續, 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的,中小型項目不得超過兩個月,大型項目不 得超過六個月。
(三)財政投資評審審核時限不超過六個月。政府投資建設 項目建設單位報送齊項目決算資料后,由財政部門負責項目竣工 財務決算的評審審核工作,財政評審審核按《財政投資項目評審 操作規程》(試行)等有關規定執行,時限不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七條 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可對政府投資建設項 目進行審計績效評價。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審計機關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發現應 當追究相關領導干部和國有或者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責任的, 應當提出問責建議并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或者代建單位違反有關規定多付工程價款的,責令予以追回;造成損失的、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移 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和個人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的, 審計機關應當責令被審計單位予以追回,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 得,并處騙取資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其直 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 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社會中介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參與政府投資 建設項目審計工作,出具虛假審計結果,隱瞞審計中發現的違法、 違規問題,或者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審計機關移送有關 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依法配合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審計機關發現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資料的,有權予以制止,并責令交出、改正。必要時,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
第三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請區人民政府裁決,區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第三十五條 審計人員在審計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時有下列 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索賄、受賄或者接受不當利益的;
(二)隱瞞被審計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四)對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和聘請的專業技術人員未全面履行監督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與被審計單位、聘請的專業技術人員、社會中介機構 串通舞弊的;
(六)無故拖延導致法定期限內不能出具審計報告的;
(七)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違法行為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主管部門開展政府投資建 設項目內部審計監督,參照本辦法執行。關系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國有及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投資的建設項目,使用由政府部門管理的國外貸款、援助資金或者社會捐贈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由政府回購或者收回所有權等項目的審計監督,參照本辦法執行。區委審計委員會及人民政府確定需要審計的其他建設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開發布30日后施行,有效期 2 年。